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73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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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梓怡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7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梓怡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2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梓怡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2日工资人民币23623.78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梓怡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4月3日住房补贴人民币25931.03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梓怡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4月4日工资差额人民币68396.35元;
五、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梓怡生育生活津贴差额人民币113584.18元;
六、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梓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87727.71元;
七、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梓怡2023年及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1511.78元;
八、对申请人孙梓怡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