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575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上海椿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佳琦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5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佳琦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7月23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12026.76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佳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7810元;
三、对申请人胡佳琦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