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上海海逸海鲜酒家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辉、杨贵荣、顾红梅、王新明、孙桂权、水强国、吴晓芳、余新朝、张连昌、方怀勇、梁春梅、丁一峰、屈元桂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辉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151.3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77988元;
三、对申请人杨辉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水强国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200.5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水强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02294.17元;
三、对申请人水强国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顾红梅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740.25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顾红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16058.75元;
三、对申请人顾红梅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方怀勇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595.43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方怀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43000元;
三、对申请人方怀勇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晓芳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441.77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晓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6385.65元;
三、对申请人吴晓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桂权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495.2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桂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0704.35元;
三、对申请人孙桂权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贵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35053.94元;
二、对申请人杨贵荣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9】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新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46200元。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10】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屈元桂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460.55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屈元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33502元;
三、对申请人屈元桂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1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连昌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36.55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连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2120元;
三、对申请人张连昌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1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余新潮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764.14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余新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72645元;
三、对申请人余新潮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以上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