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上海海逸海鲜酒家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辉、杨贵荣、顾红梅、王新明、孙桂权、水强国、吴晓芳、余新朝、张连昌、方怀勇、梁春梅、丁一峰、屈元桂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梁春梅202481日至20248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510.93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梁春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4647.09元;

三、对申请人梁春梅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672-1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一峰202481日至20248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143.45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一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2530元;

三、对申请人丁一峰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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