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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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叶海斌、王芳、罗聃、袁琼莹、朱骊颖、金晓燕、崔洋、郑洁、屈盛秀、陈洁、崔婷婷、王福英、傅浚龙、傅琳琳、冯毓洁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海斌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12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海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60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海斌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000元;

四、对申请人叶海斌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芳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9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2500元;

三、对申请人王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罗聃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21896.55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罗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5000元;

三、对申请人罗聃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4】:

一、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琼莹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6375.7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琼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2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琼莹202511日至2025616日调休工资人民币932.41元;

四、对申请人袁琼莹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骊颖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8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骊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2000元;

三、对申请人朱骊颖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晓燕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7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晓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1741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晓燕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896.4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金晓燕2025519日至2025531日报销款人民币4496.7元;

五、对申请人金晓燕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崔洋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8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崔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466.67元;

三、对申请人崔洋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郑洁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8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郑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4000元;

三、对申请人郑洁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屈盛秀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1678.16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屈盛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8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屈盛秀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942.53元;

四、对申请人屈盛秀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洁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6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6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洁2025521日至2025531日报销款人民币1829.59元;

四、对申请人陈洁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崔婷婷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7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崔婷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崔婷婷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379.31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崔婷婷202511日至2025531日报销款人民币2103.32元;

五、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崔婷婷202511日至2025531日调休工资人民币234.48元;

六、对申请人崔婷婷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福英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0948.2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福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375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福英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379.31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福英202551日至2025616日报销款人民币2297.7元;

五、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福英202511日至2025616日调休工资人民币258.62元;

六、对申请人王福英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俊龙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3137.93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俊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6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俊龙202511日至2025616日报销款人民币6765.91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俊龙202511日至2025616日调休工资人民币352元;

五、对申请人傅俊龙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琳琳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8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琳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825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琳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781.61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傅琳琳202511日至2025531日调休工资人民币195.4元;

五、对申请人傅琳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毓洁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1678.16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毓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2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毓洁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942.53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毓洁202511日至2025616日调休工资人民币411.95元;

五、对申请人冯毓洁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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