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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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秀莹、徐翠梅、黄艳秋、吴渊、华莉贇、董盼、周颖、袁海燕、王茜、邹燕、刘贤春、施甘梅、徐伟文、吴颖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秀莹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2605.3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秀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5905.42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秀莹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191.05元;

四、对申请人张秀莹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翠梅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2408.05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翠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5500元;

三、对申请人徐翠梅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艳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7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艳秋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827.59元;

三、对申请人黄艳秋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渊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7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1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804.59元;

四、对申请人吴渊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华莉贇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0948.2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华莉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25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华莉贇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379.31元;

四、对申请人华莉贇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董盼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9680.3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董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075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董盼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144.83元;

四、对申请人董盼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颖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1678.16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0元;

三、对申请人周颖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0】: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海燕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2408.05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海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5500元;

三、对申请人袁海燕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茜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0776.5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5500元;

三、对申请人王茜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燕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3867.8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75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燕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837.56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燕202511日至2025616日调休工资人民币126.67元;

五、对申请人邹燕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1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贤春202551日至2025616日工资人民币11678.16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贤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4000元;

三、对申请人刘贤春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0】: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甘梅202551日至2025614日工资人民币11310.34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甘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2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甘梅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022元;

四、对申请人施甘梅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伟文202551日至2025615日工资人民币11310.34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伟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4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伟文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103.45元;

四、对申请人徐伟文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2064-2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颖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8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825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颖2025年未休年工资报酬人民币1563.22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颖2025215日调休工资人民币262.82元;

五、对申请人吴颖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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