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895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惠、吴小军、张春天、赵倩、任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8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895-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惠202511日至20254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4072.01元;

二、对申请人李惠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895-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小军2024111日至20254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1930.74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小军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4044元;

三、对申请人吴小军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895-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春天202541日至20254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690元;

二、对申请人张春天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895-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倩202541日至20254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200元;

二、对申请人赵倩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895-7】:

   对申请人任华本案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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