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13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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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宋旭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1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宋旭202521日至2025723日工资人民币102127.21元(实发);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宋旭202521日至2025723日报销款人民币11495.16元;

三、对申请人宋旭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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