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921、92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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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包华敏、费文蓉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921922],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十三时三十分在上海市威宁路4103楼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的,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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