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45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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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菁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4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菁2025121日至202614日工资人民币9284元(税费前);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0912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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