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125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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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莉、宋欣荣、郭瑛君、邱晨琳、范力琴、魏宇、杨佳慧、潘培峰、戴琼、陆晟、胡文彬、昝井华、熊颖、姜曼、江雪兰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1253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十四时在上海市威宁路410号3楼第六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的,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