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61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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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胜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6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胜新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工资差额人民币338130.47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胜新2024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5310.34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胜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5500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胜新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53103.45元;
五、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胜新2025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19日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32281.61元;
六、对申请人陈胜新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