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89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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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项雪梅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893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庭通知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鉴于申请人于2026年6月1日变更仲裁请求: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4713.87元,仲裁审理期限将重新计算。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十三时三十分在上海市威宁路410号3楼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原定于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十三时三十分庭审取消)。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的,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