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785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9日
上海福信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许诚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7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你单位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与申请人许诚文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许诚文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3月13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5890元;
三、对申请人许诚文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