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1170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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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6)办字第1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5319日至20251218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平2025121日至20251218日工资人民币6000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0000元;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平垫付款人民币435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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