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20元/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3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