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什么补贴?


发布日期:2025-04-02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申请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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